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机构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最终裁决,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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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机构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最终裁决,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